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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1215号
  发布时间:2014-07-03 10:19:52 打印 字号: | |

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

公 告

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1215号

王红娟:

      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,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上网告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。原告王卫起诉要求:判令双方离婚,婚生子王涵斌由王卫抚养,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。并定于2014年10月9日9时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。

      法庭联系电话:0556-2028287

   枞阳县人民法院

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

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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