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
公 告
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1220号
徐玉和:
本院受理原告钱玉平与被告徐玉和离婚纠纷一案,因你下落不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、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。钱玉平起诉要求徐玉和离婚;婚生女徐嫒、婚生子徐国贤由钱玉平抚养,徐玉和给付一定的子女抚养费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。并定于2014年10月8日14时:30分在本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判决。
特此公告。
横埠法庭号码:0556-2028287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