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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1152号
  发布时间:2014-06-25 09:09:28 打印 字号: | |

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

公 告

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1152号

朱十月:

      本院受理原告方会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你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。原告方会明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,请求判令朱十月偿还方会明借款五万元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。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。本院定于2014年9月19日上午9时30 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义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

      特此公告

 

枞阳县人民法院

二○一四年六月十九日

      法庭电话:05562610054

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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