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
公 告
(2014)枞民二初字第00171号
周乃宽、汪普生、周平、周琴:
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(简称枞阳邮政支行)与被告江锡杰、钱友姑、周乃宽、汪普生、周平、凌建、周琴、周桃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,因你们下落不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、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。原告枞阳邮政支行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江锡杰、钱友姑偿还借款本金49999.97元及约定利息(计算至2014年5月6日,利息金额为3575.44元,款清自止);被告周乃宽、汪普生、周平、凌建、周琴、周桃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。并定于2014年8月26日15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判决。
特此公告。
横埠法庭电话号码:0556-2028287
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