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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732号
  发布时间:2014-05-26 15:56:10 打印 字号: | |

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

公 告

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732号

汪宝中:

      本院受理原告王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,因你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。原告汪宝中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,请求判令:1、准予二人离婚;2、婚生子王喆由王娟抚养,汪宝中每月需支付抚养费1000元,自婚生子王喆年满十八周岁止;3、夫妻财产平均分割;4、汪宝中一次性支付王娟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。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。本院定于2014年8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义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

    特此公告

枞阳县人民法院

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

     法庭电话:05562610054

 

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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