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
公 告
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276号
吴春全:
本院受理原告姚爱香起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,因你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276号《民事判决书》。判决如下:驳回原告姚爱香要求与被告吴春全离婚的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姚爱香负担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特此公告!
枞 阳 县 人 民 法 院
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