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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1009号
  发布时间:2014-05-21 15:56:58 打印 字号: | |

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

公 告

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1009号

马自迎:

      本院受理原告吴友德与被告马自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,因你下落不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、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。吴友德起诉要求马自迎给付工程款2万元及利息3000元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。并定于2014年8月26日09时:00分在本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判决。

       特此公告。

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

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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