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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774号
  发布时间:2014-04-15 09:35:09 打印 字号: | |

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

公 告

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774号

何小芬:

      本院受理原告刘更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,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,并定于2014年7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 枞阳县人民法院    

 

 二○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

   

   法庭电话:2955782

来源:枞阳县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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