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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4)枞民二初字第00109号
  发布时间:2014-04-14 08:29:45 打印 字号: | |

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

公 告

(2014)枞民二初字第00109号

姚笑国:  

  本院受理原告倪凤荣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,因无法直接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。原告倪凤荣起诉要求: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姚笑国立即给付原告倪凤荣货款10300元,并承担案件诉讼费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。定于2014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义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。   

    特此公告!       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枞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 

    二○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   

      法庭电话:05562610054

来源:枞阳县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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