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
公告
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675号
甘士伟:
本院受理原告周大沛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,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和上网告知书。原告周大沛起诉要求:准予原告周大沛与被告甘士伟离婚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。并定于2014年7月14日15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。法庭联系电话:0556-2028287
枞阳县人民法院
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