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只属国家禁养的烈性犬在小学校园咬伤6岁儿童,造成6岁儿童十级伤残,日前,该起案件在枞阳县法院审理完结。
2013年6月,6岁的杨某在枞阳某小课间休息时遭到一只闯进校园的大狗撕咬,致杨某颌面部多发性撕裂伤,经诊断,杨某伤情为十级伤残。
事发后,当地派出所及时出警将大狗击毙,司法局、村委会也多次组织调解,但因为双方分歧过大未能和解。2014年1月底,杨某将狗主人陶某、其就读的枞阳某小学告上枞阳县法院,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万余元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咬伤人的大狗,叫中华田园犬,属于国家禁养的烈性犬。根据法律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此案中,杨某属于无行为能力的学生,其在学校期间教育机构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的责任。据此,狗主人陶某、杨某所在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经庭前、庭审中大量的调解工作,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。4月5日下午,二被告将20500元赔偿款交到法院,法官当即电话通知原告前来领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