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新闻中心 > 案件快讯
6龄童校园内被咬伤 烈性犬主人和学校赔偿20500元
作者:胡其志、周和义  发布时间:2014-04-11 08:47:10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一只属国家禁养的烈性犬在小学校园咬伤6岁儿童,造成6岁儿童十级伤残,日前,该起案件在枞阳县法院审理完结。

     2013年6月,6岁的杨某在枞阳某小课间休息时遭到一只闯进校园的大狗撕咬,致杨某颌面部多发性撕裂伤,经诊断,杨某伤情为十级伤残。

    事发后,当地派出所及时出警将大狗击毙,司法局、村委会也多次组织调解,但因为双方分歧过大未能和解。2014年1月底,杨某将狗主人陶某、其就读的枞阳某小学告上枞阳县法院,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万余元。

    经法院审理查明,咬伤人的大狗,叫中华田园犬,属于国家禁养的烈性犬。根据法律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
    此案中,杨某属于无行为能力的学生,其在学校期间教育机构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的责任。据此,狗主人陶某、杨某所在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    经庭前、庭审中大量的调解工作,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。4月5日下午,二被告将20500元赔偿款交到法院,法官当即电话通知原告前来领取。

 

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
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,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
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
Copyright © 2024 by www.chinacourt.org All Rights Reserved.
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