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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767号 
作者:枞阳县法院  发布时间:2014-04-08 11:43:56 打印 字号: | |

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

公 告

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767号 

江中胜:

      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江中胜、肖和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你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裁定文书上网告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。原告张军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,请求判令:被告江中胜、肖和气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;被告江中胜、肖和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。本院定于2014年7月3日下午4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。  

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 

 二○一四年四月一日

       法庭电话:05562533778

来源:枞阳县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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