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醉驾造成闹市区5车相撞
  发布时间:2014-02-11 13:32:10 打印 字号: | |

  明知道自己已饮酒过量,却仍然驾驶机动车闯闹市区,造成四辆机动车、一辆电动车连续相撞,致骑电动车女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,1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0.5万元。

 

  被告人肖某某系枞阳县枞阳镇居民。2013年10月31日,肖某某驾驶皖小轿车,由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县检察院门前路段时,碰撞停放在路边的皖H20074号轿车,导致皖H2C890号面包车、皖H2B237号轿车相继发生碰撞。随后,肖某某在慌乱中倒车不慎碰撞一驾驶电动车的女子汪某某。事故中致汪某某受伤、前后共五辆车受损。经交警部门检测,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.71mg/100ml。

 

 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闹市区行驶,且发生交通事故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肖某某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庭审中自愿认罪,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,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社会危害性不大,对肖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,并可适用缓刑,遂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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